本案件被繼承人早期因隨姊姊與姊夫回家鄉探親,隨姊夫思鄉之情,一起購買了當時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市中心區的商鋪,繼承人夫及兒女皆未曾去過當地。
此案件繼承人夫傾向由兒女二人繼承,但因大陸地區夫妻財產為共有制,故要求繼承人夫需繼承50%所有權與繼承人子女共同繼承該筆遺產。